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89號
- 聲明人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上列聲明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債務人孫上惟更生執行事件,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債權人認司法事務官所引「可處分所得基準」固係本條例最低清償限制,卻非公允與否之絕對標準;而債務人所提出之清償方案,使債權人受有近七成之債權損害,而全體債權人受償比例、期間、額度及債務人之年齡、清償意圖、心態及工作年限長短等因素亦應兼顧,始符立法意旨,原司法事務官之認可並未加衡量,顯屬不妥,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本院司法事務官則以:「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孫上惟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惟觀諸債務人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此有卷附債務人所提雇主出具之證明書正本足憑,其於10 0年4月26日到院稱:「我願意解約後把保單價值加入更生方案的還款金額」等語,將每期還款金額由7,999元提高為第1至95期每期10,000元、第96期10,531元清償債務,差額充為維持生活必要支出(含租金及其個人生活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浪費等情,應足認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該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財產有保單價值約98,844元,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960,531元,已逾其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85,530元,此分別有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100年3月11日函文可參,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規定其他不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即債權人認該更生方案對債權人受有近七成之債權損害,而全體債權人受償比例、期間、額度及債務人之年齡、清償意圖、心態及工作年限長短等因素亦應兼顧,始符立法意旨,而認更生方案並不公允不應依職權加以認可;然該債權人所論述之情形,在認可裁定中己有完整推論,債權人並未指明何處該債務人有隱匿或不當之情事,而可認有不公允之情形,所稱對債權人之債權未充分保障等,是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制定時空背景迄仍未認清所致,依該條例第1條明文:「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其目的僅在各債權人可獲公平之受償,各債權人受償比例達一定程度,即可認係公平受償,而本件該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達百分之35.21,且己盡其全力清償己如前引司法事務官所述理由;且按該聲明人即債權人之債權雖達新臺幣(下同)2,085,355元,但均為房貸拍賣後之不足款,顯見該聲明人即債權人當初對房地價額高估而提高房貸之核放成數,其對房貸之管控不當,自亦應對無從完全收回房貸款負部分責任(該房地總貸款金額為第一筆2,000,000元、第二筆1,010,000元、第三筆41,400元,而拍賣總價為1,521,400元,該款全數由聲明人即債權人收回,其實該房貸核貸後債務人僅依約繳納分期款項,聲明人即債權人亦己回收部分貸款,而拍賣後債務人又繼續清償金額達808,183元,總清償數額超過2,329,583元--因借款後清償數額無資料,無從計算在內,則其借款總金額應清償達近8成,因該聲明人即債權人核計利息及違約金,致使債務人未清償本金尚達1,335,365元),而本件另二債權人則是消費卡款,反對此職權認可更生案無意見,自屬認為該更生方案尚為公允,聲明人即債權人未具體指出司法事務官對職權認可有何不當處,自不可採,本件原司法事務官之處分並無不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