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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劉長宜戴博誠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林曉妍
訴訟代理人
吳紋昌
被上訴人
中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沈尚賢
訴訟代理人
彭愈真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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