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張舒亞
- 被上訴人
- 海德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朝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年5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