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萬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吉夫
上訴人與江慶新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7,7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與江慶新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7,7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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