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 債權人
- 導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昭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陳中和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中和是否亦為本件之債務人?。
㈡補債務人中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因狀載三個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