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0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53號
- 債權人
- 大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彬
- 債務人
- 一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玖萬叁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壹萬柒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⑵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六⑵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