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95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棟
- 代理人
- 邱慈慧
- 債務人
- 遠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中國御璽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上二人共 沈春桃
- 債務人
- 同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義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