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9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994號
- 債權人
- 聖錩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偉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偉承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㈢補債權人聖錩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