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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0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093號

債權人
上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鞠秀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仲冠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上全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0年6月9日經授中字第100320960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0年8月2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0年9月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無從得知債務人仲冠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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