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5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41號
- 聲請人
- 建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鎮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品膳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伯彰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之解散相關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