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5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92號
- 債權人
- 迪利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娟即張之毓
- 債權人
- 林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傳家、謝森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迪利士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5年2月7日經建三丙第08512105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