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聲請對於債務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7390號債 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淑惠實際住居所地。 ㈡提出文件釋明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具有當事人能力。 ㈢承㈡釋明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有法定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勿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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