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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9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93號

聲請人
麒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清
相對人
曾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6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6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曾建程對聲請人負債495,000元,已屆97年9月25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地買賣合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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