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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8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88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江俊毅
相對人
吳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2月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月21日至116年1月2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瑞琴。嗣債務人吳瑞琴於86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6年2月2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0年4月25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712,261元及利息、已計未收之違約金25,793元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及變更借據契約書、放款帳戶基本資料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霧峰區  │霧峰  │霧峰  │  21-0037   │建│26,623    │45/10000    │
├─┼───┼────┼───┼───┼──────┼─┼─────┼──────┤
│2│臺中市│霧峰區  │霧峰  │霧峰  │  372       │建│ 1,091    │45/10000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霧峰區霧│鋼筋混凝土造    │第一層:    │          │        │
│  │3501│峰段霧峰小段  │住家用、5層     │       42.50│平台等四項│        │
│  │    │21-0037地號   │                │第二層:    │面積:    │ 全部   │
│  │    ├───────┤                │       26.47│     36.99│        │
│  │    │臺中市霧峰區樟│                │第三層:    │          │        │
│  │    │公北巷58弄35號│                │       41.91│          │        │
│  │    │              │                │第四層:    │          │        │
│  │    │              │                │       41.91│          │        │
│  │    │              │                │第五層:    │          │        │
│  │    │              │                │       22.21│          │        │
│  │    │              │                │合計:175   │          │        │
├─┴──┴───────┴────────┴──────┴─────┴────┤
│共同使用部分:霧峰段霧峰小段00000-000建號/面積:3,200.0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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