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
- 聲請人
- 黃威達即宏宜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宏宜工程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