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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4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455號

聲請人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元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元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請求票據號碼CH485579、CH485591、CH430328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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