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8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894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冠力森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永昌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許明杰
- 相對人
- 蘇順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其中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18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280,000元,到期日100年10月20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