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66號
- 聲請人
- 朱祐宗
- 代理人
- 陳怡穎
- 相對人
- 郭玉嬌
- 相對人
- 葉文田
- 相對人
- 葉家瑜
- 相對人
- 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本金加利息)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56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 │ │ ├──┼───────────┼─────────┼───────────┼───────────┼────────┼──┤ │001 │98年9月21日 │6,000,000元 │99年5月31日 │99年5月31日 │CH36255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