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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7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71號

聲請人
全欣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徽娟
相對人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77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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