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71號
- 聲請人
- 全欣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徽娟
- 相對人
-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77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