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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86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868號

聲請人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新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榮洲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謝新源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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