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 原告
    陳順興即順龍工程行
  • 被告
    陳獻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20號聲 請 人 陳順興即順龍工程行 相 對 人 陳獻銘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0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8 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 7,490元 │ 由聲請人預納 │ ├────────┼─────────┼────────┤ │ 第二審裁判費 │ 11,235元 │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18,725元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