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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6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65號

聲請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有光
相對人
漢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大森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命繳納上訴費用逾期未繳納,駁回其上訴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00元 │聲請人預納。本件訴訟標││ │ │的金額為新臺幣26,248,2││ │ │08元 │├──────┼───────┼───────────┤│合計 │ 243,000元 │ │├──────┼───────┼───────────┤│相對人應負擔│ 243,000元 │ ││之訴訟費用額│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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