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13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曾士銘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源來實業有限公司等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金源來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5年8月25日經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51302581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準用同法第79條,以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