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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13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13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曾士銘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源來實業有限公司等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金源來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5年8月25日經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51302581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準用同法第79條,以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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