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德賢
- 原告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 聲 請 人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基培、王素絨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陳基培、王素絨同意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領回本件擔保金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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