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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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