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茂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煌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楷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5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