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2號
- 原告
- 偉鉅工程行即黃倩妤
- 被告
- 惠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源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