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40號
- 原告
- 陳耀昇
- 被告
- 儒億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聰賢原名何家榮.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97年間承攬被告發包之大理石、石材工程,系爭工程於97年10月30日完工,經被告驗收無誤,並分別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張,票面金額為新台幣544,666元,詎經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5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為何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4,66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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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付 款 人│發 票 人│票面金額 │ 付款提示日 │
│號│ (民國) │ │ │ │ (新台幣)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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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2月23日 │PNA0000000│台中商業銀│儒億開發│ 124,666元│ 98年2月23日│
│ │ │ │行北屯分行│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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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3月12日 │PNA0000000│台中商業銀│儒億開發│ 87,000元│ 98年9月16日│
│ │ │ │行北屯分行│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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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12月23日│PNA0000000│台中商業銀│儒億開發│ 100,000元│97年12月23日│
│ │ │ │行北屯分行│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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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2月12日 │PNA0000000│台中商業銀│儒億開發│ 133,000元│ 98年9月16日│
│ │ │ │行北屯分行│有限公司│ │ │
├─┼──────┼─────┼─────┼────┼─────┼──────┤
│5 │98年1月23日 │PNA0000000│台中商業銀│儒億開發│ 100,000元│ 98年9月16日│
│ │ │ │行北屯分行│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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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