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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4號

原告
帝思視覺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庭宏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告
高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文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就其第1項聲明,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惟就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票據之聲明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2項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178,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新臺幣1,880元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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