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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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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之1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上訴聲明及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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