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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12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張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消債補字第12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麗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 │
│  文件。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佳佳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
│  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
│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84;「繕本」~s1T64;,以利送達債權人。│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年●月至●年●月)內為 │
│  下列行為: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㈥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
│㈦預納郵費新臺幣2,540元。                             │
└───────────────────────────┘
~g2;
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應明確記載)。        │
├───────────────────────────┤
│㈡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應記載完備)。                    │
├───────────────────────────┤
│㈢償還計畫表(應記載完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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