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8號
- 聲請人
- 陳志興
- 相對人
- 迦恩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62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即迦恩木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