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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附帶上訴人即

被告
蔡宏宗

      蔡忠堅

      蔡文偉

      蔡忠村

      共同送達代收人李昆.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100年度簡上字第10號返還押租金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

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91,62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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