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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6號

上訴人
傑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玉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10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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