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9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6,8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