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0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07號
- 原 告
- 王宗裕即中山工程行
-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發
- 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9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6,8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 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