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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告
林建明
原告
章樹權
原告
邱鎮芳
原告
林泰源
原告
莊吉智
原告
賴仁偉
原告
林玉敏
原告
王世杰
原告
林雅雲
原告
張炳南
原告
林穎欣
原告
初善憶
原告
莊千慧
原告
林雅慧
原告
潘秋景
原告
張敏惠
原告
李蕙君
原告
湯子寧
原告
林琇瑩
原告
蘇偉銘
原告
陳彥呈
原告
徐華宏
原告
杜文勝
原告
董俊懷
原告
呂秋慧
原告
柯政邦
原告
苗培銘
原告
李尚榮
原告
許宏肇
原告
邱山永
原告
杜政隍
原告
劉佳旻
原告
唐政漳
原告
方光男
原告
溫育進
原告
許慈燕
原告
林淞泓
原告
林庭宇
原告
陳秋菊
原告
陳碧惠
原告
池昌卿

原告對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829,960元,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91,498元

,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9,221,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22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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