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1號
- 原告
- 張中宜
- 被告
- 鎮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羅偉
陳玫伶
林仁詳
林育儀
一)按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
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274號判例
及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可供參照。又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確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
12所明定。
(二)原告主張其本係受僱於被告公司從事粗工,卻係遭被告公司冒名登記之股東。因被告公司已廢止登記,於98年7月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核課被告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免原告之財產遭查封、拍賣,甚至限制出境,故訴請求確認原告.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核原.東關係及委任關係而生,並.有所主張,且原告係為確認.因而不可能成為相對人之法.人積欠之稅捐及清算人之責任而起訴,益見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提起訴訟,非為行使公司股東之財產上權益、亦非請求給付清算人.法定清算人責任,是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屬不能核定之情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定。
中華民國 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