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告
原凱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原告
董威廷
原告
前2 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舷純
被告
黃湧淇
被告
采衣服飾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鐘志雄

一、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二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5,450 元、500,000 元,合計665,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

(二)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係請求判命被告二人將如訴之聲明第三項所示之道歉聲明內容以存證信函一式三份方式寄發原告二人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學會,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訴訟費用3,000 元。

(三)綜上,原告總計應繳之裁判費為10,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