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3號
- 原告
- 原凱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娟
- 原告
- 董威廷
- 原告
- 前2 人共同
- 送達代收人
- 張舷純
- 被告
- 黃湧淇
- 被告
- 采衣服飾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鐘志雄
一、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二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5,450 元、500,000 元,合計665,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
(二)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係請求判命被告二人將如訴之聲明第三項所示之道歉聲明內容以存證信函一式三份方式寄發原告二人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學會,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訴訟費用3,000 元。
(三)綜上,原告總計應繳之裁判費為10,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