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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7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告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雄

原告與被告鄧喬夫間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鄧喬夫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鄧喬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6,46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6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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