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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告
新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坤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域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92,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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