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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96號

房屋設定抵押權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告
張正暘
被告
跳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啟峰

當事人間房屋設定抵押權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台中市○

○區○○路4段294-2號2樓建物、基地登記謄本,逾期不補繳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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