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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07號

抵押權登記塗銷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告
張黃綉菊
被告
橋榮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聰義

      中村博文

      賴俊民

      朱大華

      光安興一郎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抵押權登記塗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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