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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給付扣薪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連弘學

上原告與被告蔡凱惠即永和益商行間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70,654

元(3,120,670+197,431.2 x30.137=9,070,654.0744,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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