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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7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告
奇井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雪華
被告
葉生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155元、給付工程款部分金額158,500元、解除契約沒收工程款金額450,000元、及廢棄本院民國100年度簡上字第14號確定判決部分金額300,000元,以上合計1,116,65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6,6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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