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24號
- 原告
- 鄭清坡
- 訴訟代理人
- 曾冠華
- 被告
- 祥富帽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棋
張明裕
張朝謀
曾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富帽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本件原告主張其並未出資被告公司,亦未曾同意擔任被告公司之股東或與被告公司有任何關係,,因而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並不存在,故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已於民國91年12月2日經經濟部為解散登記,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亦免除清算人責任,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屬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