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44號
- 原告
- 皇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恩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1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一份(載明:訴之
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