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12號
- 原告
- 摩阿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祉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顧天明即顧天明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0,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