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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37號

原告
仟順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群家具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6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6,1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6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一份(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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