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24號
- 原告
- 祐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振翔
原告與被告茂盛工程行即林欣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
告茂盛工程行即林欣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茂盛工程行即林欣儀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0,42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39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