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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告
林建明
原告
章樹權
原告
邱鎮芳
原告
林泰源
原告
莊吉智
原告
賴仁偉
原告
張炳南
原告
林穎欣
原告
初善憶
原告
莊千慧
原告
林雅慧
原告
潘秋景
原告
張敏惠
原告
李蕙君
原告
林琇瑩
原告
蘇偉銘
原告
陳彥呈
原告
徐華宏
原告
杜文勝
原告
董俊懷
原告
呂秋慧
原告
苗培銘
原告
李尚榮
原告
許宏肇
原告
邱山永
原告
杜政隍
原告
劉佳旻
原告
方光男
原告
許慈燕
原告
林淞泓
原告
簡純渝
原告
陳秋菊
原告
池昌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208元〈原告章樹權應繳納其中裁判費12944元;其餘裁判費207264元,則由其餘原告32人,每人各應繳納裁判費6477元(207264÷32=647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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